各州、市民政局、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发展壮大,截止目前,已在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劳动和民政等领域兴办了147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条件,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是民政部确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一年来,全省各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纷纷行动起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经报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决定开展表彰“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时间
2006年一季度(具体日期、地点待定)。
二、奖项、评选范围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表彰活动设2个奖项。
(一)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100个。评选范围: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推荐办法:各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评选标准,先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州、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平时表现,对照评选条件推荐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填表交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复核,然后统一由州、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各地推选的先进单位要尽量涵盖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等领域,推选数量要统筹兼顾(各地推选名额详见附件1)。
(二)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组织奖6个。评选范围: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推荐办法:根据评选标准,由省民政厅评选州、市登记管理机关为获奖机关;由各州、市的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一个本辖区区、县的获奖机关(含州、市本级)并报省民政厅审定。评选工作结束后,由省民政厅推荐全国表彰。
三、评选标准
(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自律能力强,运作良好,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3.积极主动地参加诚信建设活动,开展了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不同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影响大,作用突出;
4.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为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形式多祥、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社会公益形象好,社会公信度高;
5.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6.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非营利组织性质。
(二)组织奖评选标准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措施有力,开拓创新,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成效显著;
2.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声势大、社会反响好;
3.组织开展了较大规模的主题公益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社会效益和公益效益突出;
4.努力探索、创造新经验。注意培育和树立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先进典型;
5.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能够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因势利导、监管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推选的先进单位请认真填写“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2),推荐获组织奖的单位请认真要填写《云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组织奖推荐表》(见附件3)。
(二)“推荐表”要求文字简练,字迹清楚,一式一份;请各州(市)民政局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材料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邮编:650224,联系电话:0871-5731479。
(三)本次评选活动的推荐表格(见附件2、附件3)可上网查询,下载网址:http://mca.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