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景区自律宣言
| 发布日期: |
2008-6-2 |
作者: |
admin |
来源: |
云南旅游行业网 |
为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树立我省旅游景区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良好风气,特制定自律公约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章,确立协会在自律方面的地位,执行协会所制定的有关自律规定,进一步树立诚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崇尚旅游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徕客源,不贬低和中伤其他同行业的声誉,开展公平竞争。
三、建守旅游景区游客投诉监督机制。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游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行风评议员、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游客的投诉。游客投诉一天内解决,做到游客投诉处理率100%。协会将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规行为进行登报公示,督促各会员单位诚信经营。
四、端正从业。人员经营作风,旅游景区都要在入园口显著位置公示诚信公约及投诉电话,不搞虚假宣传,不欺客、宰客,不以次充好,不提级提价、强行拉客、强买强卖。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景区售票处必须在醒目位置对外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准监制的门票价目表。门票必须经市地税部门监制,并标明票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对凭参观券入园的旅游团队,旅游景区必须出具相应发票。
六、旅游景区应当与旅行社签订相关佣金协议。并建立佣金返回专用帐户,明确佣金返回比例。佣金返回必须通过佣金专用帐户,佣佥不得直接给予导游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降低门票价格。景区接待旅行社团队时,必须凭导游人员的IC卡导游证和该社出团计划书(加盖业务章),方可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返回佣佥。
七、旅游景区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黑导”、欺客、宰客的行为。
以上自律公约所有旅游景区均要自觉遵守。若一次违反本自律公约,协会给予通报批评;违约两次以上者,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施行停业整顿或经济处罚。